宁波公租房管理办法:对环卫、公交、卫生等行业人员给予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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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将保障范围覆盖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同时,统一规定各地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并明确了对环卫、公交、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人员将给予优先保障。
所谓的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过,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家庭成员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公租房保障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其中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
对于货币补贴的,其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和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对不同面积的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打通了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转换通道,明确了在满足当地公租房保障需求且预留一定比例公租房的前提下,经市住建局或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批准,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公租房,可临时调剂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管理办法》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在原先保障本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础上,对其他公租房保障家庭也设置了住房、收入财产困难条件,并将保障范围延伸覆盖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同时,《管理办法》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精准施策,在保留原先学历、社保、荣誉称号等选设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各地结合财政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职称、职业技能、新市民量化积分、从事行业等方面因地制宜选设条件。具体标准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制订。